科技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09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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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创业服务中心及局各股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七)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的时限

    科技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八条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本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三)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年度考评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义务股室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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